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

     如何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化解勞資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釋給出了答案。這件司法解釋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個司法解釋名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共有18條。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這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的價值取向?!?

  勞動合同合同效力優(yōu)于單位內部規(guī)定

  規(guī)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yōu)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確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yōu)先適用效力,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è)的經營管理者不正當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借少數人的民主侵害多數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

  工資無故拖欠應付25%的賠償金

  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解釋:無論從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工資的角度,還是從民法上保護勞動報酬的角度,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都不能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無故拖欠工資的,應當依法支付25%的賠償金。

  工傷賠償無工傷險關系的單位一次性賠償

  規(guī)定:對于工傷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

  解釋:國家在大力推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同時,必須使傷病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康復和必要的賠償。目前法律法規(guī)為因工傷殘的職工設置了兩個救濟渠道:一是已經建立工傷保險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分別承擔給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二是還沒有給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的,由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的法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職工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個問題長期以來有爭議,就是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勞動者工傷的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權賠償后享受工傷待遇?這個司法解釋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yè)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說,不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傷,受傷職工都享有依法主張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弊罡呷嗣穹ㄔ贺撠熑私忉屨f。

  我國將建勞動用工登記制嚴查工時制度和違法加班

  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獲悉,勞動保障部將研究建立勞動用工登記制度。

  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用工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續(xù)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等情況。此外,還將完善用工信息基礎數據庫,實現勞動合同簽訂、解除和終止的動態(tài)監(jiān)管。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將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勞動定員定額工作,嚴格檢查企業(yè)的工時制度,遏制違法加班現象,規(guī)范企業(yè)用工行為,嚴厲查處非法使用童工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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