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為禁區(qū)”劃定

  一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如果觸犯刑律,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他還可以留在機關繼續(xù)工作嗎?在以前,這個問題并不是特別明確,有的單位出于人情關系等方面的考慮,就允許這些人員上班?,F在,這種做法被絕對禁止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有關專家說,《處分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短幏謼l例》的出臺,將使長期以來存在的行政懲戒工作隨意性較大的現象得到改變。

  健全規(guī)范懲戒之“網”

  推進反腐倡廉,保證公職人員正確用權,在加強其自覺自律自省自警教育的同時,必須要有一套嚴密的剛性的規(guī)范懲戒制度體系,中間不能留下“縫隙”——不能讓那些違規(guī)的公職人員成為“漏網之魚”。這種制度,一是法律,二是紀律。而行政機關公務員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主體,用《處分條例》來規(guī)范其從政行為,就是對違規(guī)者進行紀律懲戒。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公務員制度研究室主任、研究員華曉晨說,《處分條例》是公務員法的重要配套法規(guī)之一,也是公務員懲戒法規(gu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條例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嚴肅行政機關紀律,強化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行政意識,促其遵紀守法,勤政廉政,恪盡職守,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戒止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錯誤行為。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公務員不可以做什么的范圍,劃定了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禁區(qū)”,正所謂“法以明刑,刑威戒止”。三是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能,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事要靠人做,行政機關的職能要靠其公務員履行職責的行為去實現,公務員依法行政、行為規(guī)范,才能更好地為人民服務,行政機關才能充分發(fā)揮職能,興國安邦,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

  “緊箍咒”也是“安全網”

  《處分條例》公布以后,許多評論將其稱作套在公務員頭上的一個“緊箍咒”,因為它讓人更多地想到對公務員行為的約束、壓力。

  北京朝陽區(qū)政府公務員王海濤說,其實,這個“緊箍咒”也是“安全網”。因為,《處分條例》不是對公務員“沒事找事”。如果你是在依法履行職責,它就是一個“安全網”,你甚至感覺不到它的存在。如果你不是在依法履責,而是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緊箍咒”就會顯示威力,視違紀情節(jié)輕重而讓你程度不同地“頭痛”。

  這就是說《處分條例》警示與懲戒作用同行,治病與救人同在,體現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嚴格管理與保障合法權益的統一。

  監(jiān)察部副部長屈萬祥在相關新聞發(fā)布會上說,《處分條例》里面貫穿了一個重要的原則:非經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公務員不受處分。不依據這些規(guī)定,任何一級組織、任何一個領導都不能對公務員個人作出處分決定。

  回應熱點問題不含糊

  令人關注的是,《處分條例》中的不少規(guī)定,有著鮮明的現實針對性,是社會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

  比如: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guī)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再比如: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違反規(guī)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還比如:拒不承擔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包養(yǎng)情人的,等等。

  可以說,這些是一些公務員身上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問題,對此做出明確的處分規(guī)定,是規(guī)范公務員行為的必然,體現著老百姓的要求和愿望。

  “緊箍咒”如何起作用?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處分條例》這個“緊箍咒”,如何能真正發(fā)揮作用?

  監(jiān)察部有關負責人說,實施《處分條例》,必須認真做好案件查辦工作、行政處分的執(zhí)行工作,確保責任追究落實到位。

  查辦案件中,對一些情形應當引起注意:落實《處分條例》過程中沒有按規(guī)定下達處分決定,或者下達后延期落實或擅自調整處分內容,包括工資、職務、職級調整。有的甚至這邊處分,那邊提拔。有的行政上早都開除了,卻還在拿工資。

  華曉晨說,切實發(fā)揮《處分條例》的作用,還要加強監(jiān)督制度建設,真正形成群眾監(jiān)督、媒體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黨組織監(jiān)督等組成的高效監(jiān)督舉報制度和運行機制。

  《處分條例》如何治理行政不作為(鏈接)

  行政不作為現象的原因很復雜,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公務員個人學識、能力和政策水平不高,想作為也難作為。二是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如職能交叉重疊、責任不清、互相推諉造成的不作為。三是制度不健全,責任和利益不掛鉤。有些機關存在著干好干壞一個樣,干與不干一個樣,干的不如不干的消極現象。四是監(jiān)督糾錯機制不健全或者成本過高。根本的原因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職業(yè)道德和責任心的問題。

  徹底克服行政不作為現象,需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建立行政責任與利益掛鉤的機制,用制度的辦法強化之?!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就有這個作用。此外,加強監(jiān)督制度建設、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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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3: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