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總病后被降為門衛(wèi)索賠80萬
請假被開除索賠80萬
1996年,陳先生因工作成績優(yōu)異被公司留下,2001年簽訂勞動合同后一直擔任公司副總經理。2007年7月16日,陳先生因重病請假休息,未料當月公司便向其發(fā)出開除通知書。當年8月,陳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獲支持。
此后,陳先生與公司的矛盾日益深化,公司只同意簽訂兩年期限的合同,同時降低其職位,把原本擔任副總經理的陳先生派去當門衛(wèi),4500元的月薪也縮水到1000元。隨后,認為受到公司故意刁難的陳先生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按月工資4500元的標準雙倍支付病假工資13.5萬元、逾期賠償金等共計80多萬元。
法院:應支付病假工資
庭審中,公司辯稱,法律規(guī)定,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并未規(guī)定簽訂與原來職位一樣的合同。陳先生已經病假了一年,其不具備繼續(xù)擔任公司副總的能力,考慮到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安排其做公司門衛(wèi)。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應按陳先生病假工資基數(shù)100%支付醫(yī)療期間的工資。陳先生要求公司雙倍支付此期間工資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最終法院判定公司賠償陳先生病假工資、誤工費等合計3.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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