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空白合同強迫員工簽字 法院判決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人事法律、惡待員工兩起案例被法院判決賠償
公司用空白合同忽悠員工簽字,簽完字后不久就讓員工走人,被員工告上法庭后,其在合同上做手腳的惡劣行徑暴露無遺;懷孕女員工遭到單位辭退,理由是懷孕了就不能干活,單位不養(yǎng)閑人,結果,法院又一次支持了勞動者。通過這兩起案例,鼓樓區(qū)法院民一庭庭長助理李子木,對公司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剖析。
案例一:
單位強辭懷孕女工被判賠兩萬
2007年10月8日,南京女孩張茜被北京某公司的南京分公司聘用,從事銷售工作。談妥相關事宜后,雙方先簽訂了為期3個月的試用協(xié)議,試用期由2007年10月9日至2008年1月7日,月工資為2000元,工作地點在漢中路。就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的2007年12月25日,公司卻突然通知她走人,理由是她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張茜找公司負責人交涉,要他們說明辭退自己的理由,但無人理睬她。隨后,張茜又向公司提交了自己已懷孕的檢驗報告,稱作為用人單位解聘懷孕女工不合法,公司竟然說,你懷孕了就更要被辭退,我們公司養(yǎng)不起閑人。張茜只好于2008年1月1日離開公司。
張茜咽不下這口氣,便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是:北京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應按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張茜懷孕期間的工資,并為其補辦社會保險。2008年8月4日,張茜的孩子出生了,但她卻高興不起來,因為直到此時,公司也未履行仲裁決定。而更讓張茜生氣的是,自己哺乳期還沒結束,就收到了法院工作人員送上門的應訴通知,原來老東家不服仲裁結果,反過來把她告上了鼓樓區(qū)法院。他們的起訴理由是:依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試用期內即使張茜是孕婦,公司仍然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并無須給予經濟補償。
張茜隨后向法院提交了抗辯理由,并主張公司應按照原先每月20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她2008年1月至10月的工資,并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芭朔毖芎蟠?,天經地義,不僅僅是為了小家,更關系著民族的興衰。我希望法院能支持我的主張?!痹谠V狀最后,張茜動情地寫上了這段話。法庭上,雙方展開了唇槍舌劍,鼓樓區(qū)法院經過審理和對全案事實的把握,最終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張茜的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公司解除與張茜勞動關系的行為,應屬無效。而更讓張茜沒想到的是,她提出每月2000元的工資數額,僅僅是個大膽的意向性訴求,最終卻真的獲得了法院支持。
一審宣判后,北京某公司南京分公司不服,于案件生效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上訴人主張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故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二審判決后,北京某公司一直未履行,隨后張茜向鼓樓區(qū)法院申請執(zhí)行,由于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駐地在北京,2009年6月,鼓樓區(qū)法院委托北京一家法院執(zhí)行此案,最終由北京法院在2010年7月為張茜執(zhí)行到了2萬元本金?!?(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在年輕女性懷孕生育上設置障礙,這作為社會過渡時期的一種不正常現(xiàn)象,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法院判決某公司按每月2000元的原工資額而不按最低工資標準賠償,是一個破例之舉,體現(xiàn)了司法的人文關懷,絕非感情用事。張茜工作期間每月固定工資2000元,若無原告公司非法解除勞動關系,張茜只要正常提供勞動,仍可每月獲得固定的勞動報酬。女職工懷孕期間工資收入負有雙重功能,不僅為維持女工勞動力再生產,而且也具有撫育子女實現(xiàn)人類自身繁衍的功能,故選擇從高標準支持張茜。
鼓樓區(qū)法院民一庭庭長助理李子木
案例二:
讓員工簽空白合同又隨意將人開除
1979年出生的何偉來自我省宿遷農村,2004年6月,他應聘到南京一家鋁塑復合管公司江東分公司擔任駕駛員工作,同年8月何偉應公司要求,在公司的打印件“員工登記表”上填寫了自己的相關信息,但一直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2008年1月,公司提出與何偉等員工補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書上除了寫明“合同期為2004年10月30日至2008年8月30日止”之外,其余都是空白。公司要求何偉等人在合同落款處簽名即可,不簽就走人,何偉只好遵命。簽完名之后,公司當即又要何偉簽一份代為保管勞動合同委托書,何偉不敢多問同樣按要求簽了名,原本應由自己保存一份的勞動合同也就不歸何偉保管了。
2008年7月26日,公司相關負責人突然通知何偉,要他從次日起就不要到公司上班了。何偉追問原因,對方也不向他解釋。何偉多次找公司交涉后,公司于2009年3月向何偉出具了一份書面函,內容是何偉表現(xiàn)惡劣,所以才開除他,而且他不屬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對象。何偉隨后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但在法定的45日內,仲裁部門未能作出裁決結果。據此,何偉于2010年5月向鼓樓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將老東家告上了法院,要求老東家支付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近9000元,支付他的職務開銷3797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法庭上,老東家竟然說,何偉是和浙江衢州某新型管件公司(下稱衢州管件公司)簽的合同,何偉只是衢州管件公司派遣到公司從事業(yè)務工作的,他們只是代衢州管件公司向何偉發(fā)放工資而已。老東家還出示了“鐵證”,即何偉與衢州管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代為保管勞動合同的委托書。但法官發(fā)現(xiàn),在這兩份打印的合同及委托書上,除在末端下劃線處有何偉本人的簽名外,其余應填寫內容均非何偉所寫。面對法官質疑,某鋁塑復合管公司承認合同上除何偉簽名外,其余字跡非何偉所寫,但究竟是何人、何時所填寫,他們表示一時還弄不清楚。何偉認為,老東家當初為應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及檢查,要求他在空白的勞動合同及委托書上簽名,這么做正是為了將來在合同上搞鬼。
主審法官通過對該鋁塑管公司提供證據的審查,最終識破了該鋁塑管公司的作假伎倆,認定以上證據系該公司為規(guī)避勞動法律責任而制作,其行為可視為惡劣。庭審休庭前,經法官釋明利害關系,但該鋁塑管公司卻一直未能向法庭提供職工名冊等用工手續(xù)。
今年8月26日,鼓樓區(qū)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勞動關系成立。該鋁塑管公司無故解除與何偉的勞動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支付何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8000元。對于何偉2008年7月15日至26日的工資632.2元以及職務報銷款3797元,該公司亦應支付。一審宣判后,某鋁塑管公司表示愿意履行判決結果。(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法官說法
該鋁塑管公司自以為能瞞天過海,殊不知碰上了一個愛較真的員工,結果露出了自己的馬腳。盡管其百般狡辯,但是,該鋁塑管公司卻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既無法證明衢州管件公司和何偉的關系,也無法證明其對何偉的工資標準和發(fā)放情況,相反,卻有大量的證據證明何偉和某鋁塑管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所以,法院最終認定某鋁塑管公司在簽約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其不應當以惡意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而獲利,應當承擔勞動合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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