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本市建設工程用砂漿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證預拌(商品)砂漿的生產質量和工程質量,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和《關于在本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砂漿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商品)砂漿,是指由專業(yè)廠(站)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各類砌體砌筑、面層抹灰和飾面材料助灰等砂漿拌合物。
第三條 本市對建設工程用預拌(商品)砂漿實行認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設工程中使用的預拌(商品)砂漿,應當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設材料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生產單位憑《認定證書》向市建委領取本市建設工程材料準用證。
第四條 上海市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辦)和上海市建筑業(yè)管理辦公室是本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和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筑材料發(fā)展應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發(fā)展辦)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質量監(jiān)督站(以下簡稱市建材質監(jiān)站)受市建材辦的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市預拌(商品)砂漿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yè),應當符合"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yè)基本條件"和"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yè)試驗室基本條件"(見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條 辦理申請《認定證書》的企業(yè),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申請表[預拌(商品)砂漿]》(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三)企業(yè)現行產品標準和質量保證書;
(四)具有相應檢測資格的機構出具的1年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第七條 申辦《認定證書》手續(x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辦企業(yè)填報一式兩份的《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
(二)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對申辦企業(yè)提交的資料當場進行核對,凡符合要求的,當場在兩份《申請表》上加蓋"預拌(商品)砂漿申請資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辦企業(yè)保存,一份留市建材發(fā)展辦存檔。凡申請資料經核對不符合要求的,說明理由并當場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自同意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委托組織專家評審,市建材發(fā)展辦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提出初步認定結果,報市建材辦認定;
(四)市建材辦將在收到認定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yè)核發(fā)《認定證書》;
(五)市建材發(fā)展辦通知申辦企業(yè)領取《認定證書》。市建材辦將不定期向社會公告獲得《認定證書》的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yè)名單。
第八條 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對持證企業(yè)建立"新材料監(jiān)管手冊",將企業(yè)的日常管理、推廣應用和社會監(jiān)督投訴等情況記錄在"新材料監(jiān)管手冊"中。
第九條 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yè)應當按照《認定證書》批準的范圍進行生產和經銷,每批預拌(商品)砂漿必須向用戶提供產品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書。
第十條 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yè)的《認定證書》有效期為2年。在期滿前3個月,《認定證書》持有人應當向市建材發(fā)展辦提出更換申請;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內完成對持證企業(yè)的核驗工作。經復驗合格的,重新換發(fā)《認定證書》;復驗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請的,由市建材辦公告其《認定證書》失效。
第十一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企業(yè)發(fā)生下列變更情況之一時,應當在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建材發(fā)展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變更證明資料,由市建材發(fā)展辦復核符合要求后報市建材辦審批,對相應事項予以變更:
(一)企業(yè)名稱變更;
(二)生產工藝、主機設備等主要生產條件變更;
(三)產品規(guī)格型號等變更;
(四)生產、經營場地或者企業(yè)注冊地變更。
第十二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對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yè)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市建材質監(jiān)站應當對進入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預拌(商品)砂漿產品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預拌(商品)砂漿持證企業(yè)經日常監(jiān)督檢查其經營行為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市建材發(fā)展辦或者市建材質監(jiān)站應當責令持證企業(yè)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復檢仍不合格的,市建材辦將予以通報,并注銷其《認定證書》。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預拌(商品)砂漿持證企業(yè)的產品質量兩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辦將注銷其《認定證書》。
凡被注銷《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yè),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辦《認定證書》。
國家或者本市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預拌(商品)砂漿質量抽查不合格的,視同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不合格。
第十三條 《認定證書》每年復驗一次。市建材發(fā)展辦在每年12月份辦理《認定證書》年度復驗。持證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緩辦理《認定證書》年度復驗手續(xù),并予以通報批評:
(一)兩次經營行為監(jiān)督檢查不合格或者一次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不合格的;
(二)經查實,申請資料嚴重失實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認定證書》的;
(四)"新材料監(jiān)管手冊"中不良行為超過三次的;
(五)《認定證書》有效期內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備相應檢測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每年兩份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的。
第十四條 《認定證書》持證企業(yè)應當按月統(tǒng)計產品生產、銷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發(fā)展辦報送;市建材發(fā)展辦應當在每月15日之前匯總統(tǒng)計和整理分析,并報送市建材辦。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建材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yè)技術條件
一、設備條件
1、有符合要求的預拌(商品)砂漿專用生產線;
2、具備砂篩分設備,確保砂粒徑不大于5mm;
3、應有保水增稠材料專用筒倉;
4、應有外加劑專用筒倉;
5、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計量、生產設備;計量設備精度和稱量應滿足連續(xù)生產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水計量允許偏差±2%,砂計量允許偏差±3%,原材料計量應按質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6、整個生產應當采用電腦控制;
7、預拌砂漿生產企業(yè)至少應當有2臺帶自卸和攪拌裝置的預拌砂漿專用運輸車輛;
8、干粉砂漿生產中砂的烘干設備必須確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
二、技術條件
1、保水增稠材料必須通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
2、礦物摻合料必須通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
3、砂漿產品應當具有相應檢測資格的機構出具的、1年有效期內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4、砂漿生產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細生石灰、引氣劑、石灰膏、粘土膏和電石膏;
5、配合比設計應當按《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guī)程》(DG/TJ08-502-2000)、《干粉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guī)程》(DG/TJ08-502A-2000)和《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guī)程》(JGJ98-2000)規(guī)定,并根據砂漿的用途、強度等級、稠度、凝結時間指標、原材料性能等通過試驗確定。
三、人員條件
1、企業(y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相關工作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yè)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企業(yè)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2、試驗人員必須持有砂漿上崗證。
3、其它崗位人員應明確操作管理規(guī)程和本崗位責職。
四、試驗室條件
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yè)試驗室應當通過相應行業(yè)協會組織實施的試驗室能力評審。試驗室工作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檢驗要求,具有各生產過程檢驗記錄、配合比記錄,須對生產所用各種原材料進行質量驗收。
五、技術管理
1、有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各項管理制度。
2、原材料質量管理
1)每種原材料建立原材料管理臺帳,所采購的材料必須具有產品質量保證書、準用證或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證書、并按現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等規(guī)范進行原材料復試或驗收。
2)水泥、礦物摻合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劑等材料必須具有獨立的儲存設備。
3)砂的堆場必須能分別儲存過篩前后的砂,保證不發(fā)生混堆現象,毛主要目的標識,在儲存期內防止雜物混入。
4)砂上料過程必須有專人控制,保證正確使用過篩后的砂生產預拌(商品)砂漿,在上料過程中使砂的質量保持穩(wěn)定,防止混入雜物。
3、砂漿的配合比設計
1)建立砂漿配合比匯總表,生產實際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匯總表范圍。
2)當砂漿的組成材料發(fā)生變化時,或當需要使用新材料生產預拌砂漿時,配合比必須經過試驗室試驗重新確定,當預拌砂漿質量能滿足合同要求時,該配合比才能在生產實際中使用。
4、生產質量控制
1)生產配合比的確定及記錄應完整;
2)各種設備的檢驗保養(yǎng)制度應齊全;
3)產品檢驗
(1)必須嚴格執(zhí)行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砂漿質量檢驗,并建立相應的記錄。
(例漿生叫必須M戶陽漿質量保證書
5、技術資料的管理
砂漿生產企業(yè)必須建立砂漿生產的技術資料,且技術資料要便于查詢。
六、產品技術評審
預拌(商品)砂漿產品應當通過專家評審,并取得《認定證書》。
七、產品質量主要性能指標
種類 |
稠度(mm) | 分層度(mm) | 凝結時間(h) | 28天抗壓強度(Mpa) | |
砌塊 | M5.0 | 50~100 | ≤25 | 8、12、24 | 5 |
M7.5 | 7.5 | ||||
M10 | 10.0 | ||||
M15 | 15.0 | ||||
M20 | 20.0 | ||||
M25 | 25.0 | ||||
M30 | 30.0 | ||||
抹灰 | M5.0 | 70~110 | ≤20 | 8、12、24 | 5 |
M7.5 | 7.5 | ||||
M10 | 10.0 | ||||
M15 | 15.0 | ||||
M20 | 20.0 | ||||
地面 | M15 | 30~50 | ≤20 | 4、8 | 15.0 |
M20 | 20.0 | ||||
M25 | 25.0 |
種類 | 稠度(mm) | 分層度(mm) | 28天抗壓強度(Mpa) | |
砌塊 | M5.0 | ≤90 | ≤25 | 5.0 |
M7.5 | 7.5 | |||
M10 | 10.0 | |||
M15 | 15.0 | |||
M20 | 20.0 | |||
M25 | 25.0 | |||
M30 | 30.0 | |||
抹灰 | M5.0 | ≤10 | ≤20 | 5.0 |
M10 | 10.0 | |||
M15 | 15.0 | |||
M20 | 20.0 | |||
地面 | M15 | ≤50 | ≤20 | 15.0 |
M20 | 20.0 | |||
M25 | 25.0 |
附件2
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yè)試驗室基本條件
第一條 總則
為完善砂漿生產企業(yè)的檢驗條件,提高檢測水平,確保產品質量,特制定砂漿生產企業(yè)試驗室基本條件。
第二條 環(huán)境條件
必須建立滿足產品質量檢驗用的試驗室,樣品存放室等,周圍環(huán)境前后、振動、電磁輻射等均不得影響檢驗工作。
1、試驗室的面積、采光、溫、濕度等均應滿足檢驗任務及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
進行凝結時間測定時,試驗室的溫度應保持在20±2℃;用試拌砂漿時和立方體抗壓強度試件成型后停置期間試驗室溫度應保持在20±5℃;預拌(商品〉砂漿立方體抗壓強度試件的標準養(yǎng)護條件為溫度20士3℃、相對濕度大于90%;
2、試驗室應保持清潔,與試驗無關的物品不準帶入。
第三條 檢驗人員
1、檢驗人員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責任心強,熟知本崗位的操作規(guī)程、控制項目、指標范圍及檢驗方法,經專發(fā)的操作合格證。
2、檢驗人員要相對穩(wěn)定,要具有砂漿上崗證,人員配備不得少于2人。
第四條 檢驗設備
1、出廠產品檢驗以及生產控制檢驗所需設備應齊全(見附表),其性能應滿足有關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常用的儀器設備應有備用件。
2、計量器具應按期檢定并有有效的計量檢定合格證書。檢驗儀器應按期校準并有有效的校驗證書。
3、有石室的儀器設備要列出儀器設備一覽表和計量檢定周期表,并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名稱、規(guī)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出廠合格證書。并建立儀器設備使用、維修、管理和計量校準制度。
第五條 儀器設備技術要求和(校驗)周期
1、儀器設備的精度要求,產品的檢定(校驗)周期見附表。
2、常用和必備的儀器設備,如空調、恒溫及易損件、易耗品等由企業(yè)自定。
3、當產品校準或檢驗方法標準修訂后,企業(yè)應根據標準要求及時更換儀器設備。
第六條 試驗方法
砂漿的稠度、分層度、凝結時間和抗壓強度試驗應按《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70)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合同規(guī)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檢驗項目的試驗按相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
第七條 檢驗質量
1、為保證檢驗質量,應每半年向市建材質檢機構寄(送)樣品,進行對比驗證檢驗,不斷提高檢驗水平,對無故不按規(guī)定寄(送)樣品者,對比合格率按零統(tǒng)計。
2、試驗室應對各種原材料進行質量驗收,并具有相應記錄和臺帳,各生產過程控制檢驗記錄及配合比記錄須齊全、清晰。
第八條 產品質量
1、企業(y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方可出廠,并向用戶出具產品質量保證書。
2、為加強產品質量管理,行業(yè)主管部門每年將對企業(yè)產品進行不定期質量監(jiān)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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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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