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市所有從事袋裝水泥生產企業(yè)、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均須按本實施細則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yè)每銷售一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繳納一元專項資金;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每購買一噸袋裝水泥繳納三元專項資金。其中,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概算水泥使用量預繳專項資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散裝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原預收專項資金機構和市(縣、區(qū))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xù),實行多退少補。逾期不辦理弄虛作假的不予退返。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應當繳納的專項資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征收。禁止對使用本行政區(qū)域內和本行政區(qū)域外生產的袋裝水泥征收不同標準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國家、省投資的重點項目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質檢手續(xù)的建設項目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散裝辦)征收,或由其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市投資的重點項目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質檢手續(xù)的建設項目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裝辦)征收,或由其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水泥生產企業(yè)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辦征收,或由其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第五條 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不含第四條規(guī)定的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所在縣(區(qū))散裝辦負責征收或由其委托其它單位代征,不得重復征收。
第六條 各縣(區(qū))、各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和提高征收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代征手續(xù)費由縣(區(qū))散裝辦報縣(區(qū))財政部門核定。但不得高于10%。根據工作實際、按實列支。
第八條 水泥生產企業(yè)和水泥制品企業(yè)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中列支;建設單位和其他使用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九條 各縣(區(qū))征收的專項資金與市實行分成。市與縣(區(qū))的成比例為2∶8。
第十條 各縣(區(qū))征收的專項資金,其中市分成部分,就地解繳市級國庫;各縣(區(qū))分成部分,就地納入同級金庫。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后支,??顚S?。節(jié)余結轉下年使用。
繳入國庫的專項資金列入基金預算科目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撥付專項資金列入基金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
第十二條 征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專用發(fā)票。
第十三條 各級散裝辦應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決算。收支預算和收支決算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同時報送上一級財政部門和散裝辦。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專用設備;
(二)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三)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fā)、推廣;
(四)代征手續(xù)費;
(五)與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包括人員、辦公、差旅、會議、宣傳、獎勵、培訓,必需的固定資產購置等經費)。
上述各項支出須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和報告;
(二)由散裝辦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審查,確定項目資金(補貼、貼息、租用);
(三)經散裝辦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散裝辦報同級財政審批;
(四)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預算撥付資金;
(五)項目金額超過二十萬元的,由市散裝辦報省散裝辦備案;項目金額超過1萬元的,縣(區(qū))散裝辦須報市散裝辦備案。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使用單位應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散裝辦作為行政機關或預算撥款事業(yè)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部門預算政策及標準編制劃撥。
第十八條 各級散裝辦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收、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散裝辦的監(jiān)督檢查。對有隱瞞、截留、挪用、拒繳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專項資金。對違反規(guī)定者,要嚴格按照《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設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從200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以前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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