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臨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通告
為節(jié)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huán)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fā)展和應用條例》及《轉發(fā)商務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浙商務聯(lián)發(fā)[2009]81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并結合臨海市實際,現就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10年8月1日起,砂漿市鎮(zhèn)(街道)建成區(qū)內所有新開工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住宅、家裝等小型建設工程除外),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一律使用預拌混凝土。根據實施情況,將逐步擴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qū)域范圍。
二、從2010年8月1日起,砂漿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新開工建設工程,應積極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從2011年1月1日起,臨海市古城街道、大洋街道等二個街道建成區(qū)內所有新開工的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家裝等小型建設工程除外),禁止現場攪拌砂漿,一律使用預拌砂漿。根據實施情況,將逐步擴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區(qū)域范圍。
三、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單位向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1)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yè)無法有效供應的;
?。?)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4)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5)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一百噸以下的;
(6)因其他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由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fā)展和應用條例》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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