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3-2002)之砌筑砂漿

      4 砌筑砂漿

      4.0.1  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chǎn)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說明:4.0.1水泥的強度及安定性判定是判定水泥是否合格的兩項技術要求,因此在水泥使用前應進行復檢。本規(guī)范檢驗批的規(guī)定中與以往的砌體施工驗收規(guī)范不同之處在于“同一編號”。

      由于各種水泥成分不一,當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往往會發(fā)生材性變化或強度降低現(xiàn)象,引起工程質量問題,故規(guī)定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2、對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jīng)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說明:4.0.2 砂中含泥量過大,不但會增加砌筑砂漿的水泥用量,還可能使砂漿的收縮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響砌體質量。對于水泥砂漿,事實上已成為水泥粘土砂漿,但又與一般使用粘土膏配制的水泥粘土砂漿在其性質上有一定差異,難以滿足某些條件下的使用要求。M5以上的水泥混合砂漿,如砂子含泥量過在,有可能導致塑化劑摻量過多,造成砂漿強度降低。因而對砂子中的含泥量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

      對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由于其中的含泥量一般較大,如按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則一些地區(qū)施工用砂要外地運去,不僅影響施工,又增加工程成本,故規(guī)定經(jīng)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時,含泥量可適當放寬。

      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

      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漿中。

      說明:4.03.-4.0.4 脫水硬化的石灰膏和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響砂漿強度,故不應使用。

      4.0.5  拌制砂粉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63的規(guī)定。

      說明:4.0.5 考慮到目前水源污染比較普遍,當水中含有有害物質時,將會影響水泥的正常凝結,并可能對鋼筋產(chǎn)生銹蝕作用。因此,本條對拌制砂漿用水做出了規(guī)定。

      4.0.6  砌筑砂漿應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當砌筑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

      說明:4.0.6 砌筑砂漿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是使施工中砂漿達到設計強度等級和減少砂漿強度離散性大的重要保證。

      4.0.7  施工中當采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應重新確定砂漿強度等級。

      說明:4.0.7 《砌體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03  3.2.3條規(guī)定,當砌體用水泥砂漿砌筑時,砌體抗壓強度值應對3.2.1條各表中的數(shù)值乘以0.9的調整系數(shù);砌體軸心抗拉、彎曲抗拉、抗剪強度設計值應對3.2.2條表3.2.2中的數(shù)值乘以0.8的調整系數(shù)。

      4.0.8  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jīng)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

      說明:4.0.8 目前,在砂漿中摻用的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產(chǎn)品很多,但同種產(chǎn)品的性能存在差異,為保證施工質量,應對這些外加劑進行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再使用。對有機塑化劑,尚應有針對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根據(jù)其結果確定砌體強度。例如,對微沫劑替代石灰膏制作水泥混合砂漿,砌體抗壓強度較同強度等級的混合砂漿砌筑的砌體的抗壓強度降低10%;而砌體的抗剪強度無不良影響。

      4.0.9  砂漿現(xiàn)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采用重量計量。

      說明:4.0.9砂漿材料配合比不準確,是砂漿達不到設計強度等級和砂漿強度離散性大的主要原因。按體積計量,水泥因操作方法不同其密度變化范圍為980-1200kg/m3;砂因含水量不同其密度變化幅度可達20%以上。甘肅省第五建筑公司曾在試驗室對砂漿采用重量計量和體積計量的強度進行過對比試驗,其強度變異系數(shù)分別為0.86%-15.8%和2.51-27.9%。如在施工現(xiàn)場,這種差異將更大。因此,砂漿現(xiàn)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用重量計量,以確保砂漿的強度和均勻性。

      4.0.10  砌筑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自投料完算起,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小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于3min;
  
      3、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5min。

      說明:4.0.10 為了降低勞動強度和克服人工拌制砂漿不易攪拌均勻的缺點,規(guī)定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同時,為使物料充分拌合,保證砂漿拌合質量,對不同砂漿品種分別規(guī)定了攪拌時間的要求。

      4.0.11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和4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后2h和3h內使用完畢。
  
      注: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延長。

      說明:4.0.11根據(jù)湖南、山東、廣東、四川、陜西等地的試驗結果表明,在一般氣溫情況下,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在2h和3h內使用完,砂漿強度降低一般不超過20%,符合砌體強度指標的確定原則。

      4.0.12  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過的最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倍。

      注:(1)砌筑砂漿的驗收批,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應不少于3組。當同一驗收批只有一組試塊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

      (2)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yǎng)護,齡期為28d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準。

      抽檢數(shù)量: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每臺攪拌應至少抽檢一次。

      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制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制作一組試塊),最后檢查試塊強度試驗報告單。

      說明:4.0.12 《砌體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03對砂漿強度等級是按試塊的抗壓強度平均值定義的,并在此基礎上考慮砂漿抗壓強度降低25%的條件下確定砌體強度。并且《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將此評定條件已應用多年,實踐證明,滿足結構可靠性的要求,故本規(guī)范采用以往的方法來評定砂漿強度的施工質量。

      4.0.13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xiàn)下列情況,可采用現(xiàn)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并判定其強度:
  
      1、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shù)量不足;
  
      2、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3、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說明:4.0.13 鑒于《砌體工程現(xiàn)場檢測技術規(guī)范》GB/T50315已發(fā)布并實施,本條指出了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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