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頂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東方財富網(wǎng) · 2016-12-31 10:58

證券代碼:600678          證券簡稱:四川金頂           編號:臨2016—077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nèi)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額:起訴金額9,996,338.61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給付本公司追償款6,370,029.40元。

2016年12月29日,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頂公司”)收到煙臺市福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煙臺福山法院”)(2016)魯0611民初493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煙臺福山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頂公司與被告煙臺市第三水泥廠(以下簡稱“第三水泥廠”)追償權糾紛一案,并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

上述訴訟相關事項請詳見公司臨2016-031號公告。

二、本次訴訟案件的審理情況

原告:金頂公司

被告:第三水泥廠

案由:原告金頂公司與被告第三水泥廠追償權糾紛一案,向煙臺福山法院提起訴訟。煙臺福山法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

2016年12月27日,煙臺福山法院作出(2016)魯0611民初493號《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第三水泥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金頂公司追償款6,370,029.40元,同時從2015年9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給原告。

二、駁回原告金頂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774元,原告負擔29,665元,被告負擔52,1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訴于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無重大影響,對期后利潤不產(chǎn)生重大負面影響。公司將根據(jù)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12月30日


編輯:虞凱飛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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