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預應力構件禁用海砂 鋼筋混凝土禁用不合格海砂

臺州建設局 · 2018-06-14 09:13 留言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用海砂、海卵石的質量管理,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近日,浙江省臺州城鄉(xiāng)建設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用海砂、海卵石質量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確,未經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海卵石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或構件,預應力構件(含預應力管樁)嚴禁使用海砂、海卵石。淡化海砂氯離子含量應≤0.03%,淡化海卵石氯離子含量應≤0.02%。 

  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和建筑施工企業(yè)不得采購未經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海卵石。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要求的批次對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進行檢測;建立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檢測記錄臺賬。對檢測不符要求的,要及時作退貨處理并做好相應的臺賬記錄。施工企業(yè)應對進場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不得使用。

  各縣(市、區(qū))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使用的監(jiān)管,防止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應用到建設工程。各地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和建筑施工現場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監(jiān)督檢查和抽樣檢測。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違規(guī)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責令停產整頓,再次發(fā)生的,依法從嚴查處。對施工現場違規(guī)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工程,責令停工整改、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jiān)列入臺州市工程建設不良記錄,再次發(fā)生的,依法從嚴查處。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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