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關于強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長政辦發(fā)〔2004〕2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進一步抓好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工作,實現(xiàn)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全面提質,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等部門聯(lián)合制定了《〈關于強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經(jīng)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 ○○四年一月八日
 
 
      《關于強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規(guī)定》(長政發(fā)〔2002〕36號),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在本市市區(qū)內處理、運輸、排放、消納建筑渣土、砂石的,應當遵守《關于強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規(guī)定》和本實施細則。
二、渣土、砂石運輸公司資質
渣土、砂石運輸公司的資質,由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交通運輸?shù)南嚓P法規(guī)和本市關于渣土運輸車輛的具體規(guī)定審查許可,許可前征求市渣土管理部門意見。
三、建筑渣土、砂石處理必須辦理的手續(xù)
(一)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持該工程規(guī)劃用地紅線圖、工程設計圖(復印件)、防污設施驗收單等資料,到市政務服務中心渣土管理窗口辦理《渣土處理登記證》,并將該證懸掛在工程工地辦公場所備查。
(二)承運渣土、砂石的車輛按一車一證、一工程一證的原則,參運前,由渣土、砂石運輸公司持工程的《渣土處理登記證》(復印件)、《參運車輛登記表》等資料,到市政務服務中心渣土管理窗口辦理參運車輛《渣土、砂石運輸?shù)怯涀C》,并將該證放置在車輛前右擋風玻璃處備查。
四、防污要求
(一)處理、運輸、排放、消納建設工程渣土、砂石,施工前必須做好渣土、砂石防污準備工作,即根據(jù)工程場地實際,硬化施工作業(yè)場地,在工地出口位置建立洗車平臺、設置照明燈光、配置洗車設備、安排洗車人員。
(二)建設工程施工從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運輸渣土、砂石及建筑材料等從工地駛出的車輛,必須在工地出口清洗干凈后才能出場。
(三)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必須用實體材料圍檔,臨城區(qū)主要道路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臨背街小巷的圍檔不得低于1.8米;管線埋設工程施工,圍檔不低于1.5米;并不得將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回填渣土堆放在圍檔物以外。
(四)道路管線埋設工程施工工地,余土必須采取邊挖、邊裝、邊運的防污措施,保持施工沿線潔凈衛(wèi)生。
(五)建設工程施工中,必須采取降塵措施,避免揚塵污染。
(六)運輸流、散建材的車輛,必須實行密閉運輸,避免泄漏、遺撒。
(七)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必須按指定線路行駛。渣土、砂石必須按指定場地排放。
五、監(jiān)督管理
(一)對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渣土對環(huán)境污染的建設工程,市渣土管理部門可責令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門可收回《渣土處理登記證》。
(二)密閉裝置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環(huán)境污染的運輸車輛,市渣土管理部門可責令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門可收回《渣土、砂石運輸?shù)怯涀C》。
(三)承運渣土、砂石的運輸單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運輸秩序混亂或渣土、砂石污染環(huán)境的,市渣土管理部門可責令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可商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規(guī)進行處罰
(一)渣土、砂石運輸單位未辦理《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及車輛未辦理《道路運輸證》的;
(二)建設工程未辦理《渣土處理登記證》擅自處理、排放渣土的;
(三)車輛未辦理《渣土、砂石運輸?shù)怯涀C》擅自運輸渣土、砂石的;
(四)建設工程沒有按要求用實體材料圍擋施工作業(yè),或將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回填渣土堆放在圍擋物以外的;
(五)車輛在運輸途中因撒漏造成渣土、砂石及散裝建材污染環(huán)境的,或在渣土、砂石、散裝建材禁運期間,違反禁運規(guī)定擅自運輸?shù)模?
(六)車輛沒有達到凈車要求出場,車輪帶泥砂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七)車輛沒有按指定線路行駛,以及渣土、砂石沒有按指定場地排放的;
(八)建設工程施工中,工程業(yè)主沒有采取降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環(huán)境的;
(九)渣土排放場地受納生活垃圾以及醫(yī)療等有害垃圾的;
(十)轉讓、涂改、偽造證件的。
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市城管局等五單位《關于印發(fā)〈關于強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長管政發(fā)(2002)80號)同時廢止。
長、望、瀏、寧四縣(市)可根據(jù)本地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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