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8月 31日,本集團之非全資子公司華新水泥西藏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 79%,以下簡稱”華新西藏”)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則地區(qū)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日喀則分行”)簽訂了《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的主合同為西藏日喀則高新雪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雪蓮”)與中國銀行日喀則分行簽訂的借款金額為 200,000,000元的《固定資產(chǎn)借款合同》。根據(jù)該《固定資產(chǎn)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項目建設期間由華新西藏對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高新雪蓮以其享有所有權(quán)并有處分權(quán)的全部資產(chǎn)向華新西藏提供反擔保。高新雪蓮于 2014年 2月份向中國銀行日喀則分行提取借款 200,000,000元,《擔保合同》實際生效。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華新西藏擔保承諾余額為 200,000,000元,本集團按照對華新西藏的持股比例應當承擔的關聯(lián)方擔保承諾余額為 158,000,000元。...